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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实施“接受职业介绍”的法律规定的实施 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如果失业者要求享受失业津贴或失业救济,那么他就必须接受职业介绍。所谓的接受职业介绍有以下含义:必须进行失业登记;必须接受职业介绍员介 绍的合适的就业岗位或就业促进措施(如,转业训练等),必须定期到负责他的职业介绍员报到、必须及时将一些影响到接受职业介绍的个人情况变化通知职业介绍员,如外出旅游,居住地址变迁,从事临时性工作等。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失业者违反这―规定,就要扣除一定比例的失业津贴和失业救济,并相应扣除其所应享受的救济期限。法律也要求职业介绍员,在失业者进行失业登记以后,尽快约见失业者,深入详细了解失业者状况,及时对其进行职业指导,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如果―旦没有成功,必须随时注意空岗信息,一有合适岗位就立即通知失业者,通知主要以电话和书信形式。同时也可以推荐其参加合适的培训。如果失业者无故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员推荐的合适岗位,或者当职业介绍员约见其,无故两次不到,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到义务,或者出外旅游而不请假,那么,职业介绍员就要在计算机中作记录,失业保险部门将据此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并扣除其享受失业保险的天数。在德国的社会救济中,也要求接受救济者遵守接受职业介绍的规定,并规定每隔3个月必须到劳动局的职业介绍员处报到。 (七)进行社会调查 按照联邦劳动局的要求,每个职业介绍员必须亲自与企业、各类协会和管理机构进行接触。通过直接接触和亲眼所见,职业介绍员能得到更多的信息和赢得更多的信任,而这两条正是完成职业介绍工作所必须的两个条件。 职业介绍员所进行的社会调查包括如下内容, 1.新的劳动力市场缺口调查; 2.新开办和新迁来的企业调查, 3.企业停产和破产调查; 4.企业联系人改变时对企业进行的拜访; 5.向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提出职业介绍建议; 6.接受空岗信息的提供; 7.参观所提供空岗信息的工作岗位; 8. 跟踪调查被介绍成功者; 9.介绍新出台的劳动力市场措施, 10.对外国人就业进行调查; 11.介绍劳动力市场信息; 12.掌握厂解企业、职业和经济知识; 13.特殊事件调查,如对缩短工时和大量解雇工人进行调查。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