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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劳务报酬如何缴个人所得税?(4)

时间:2019-01-15 19:12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 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如:一位居民在一个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该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利用周六周末的时间到另外一个单位提供讲学、咨询、监理、设计以及其他劳务从而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

第二种情况: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如:一位居民收入不稳定,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从而没有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只有在一年当中(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三项综合所得中的一项所得,或多项所得,并且年收入额减除居民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的余额超过6万元,必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2)劳务报酬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第二,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4)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具体如下:

①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在一处有固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则年度纳税申报地点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居民纳税人只有一处任职、受雇单位的,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第二、居民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直接将年度的“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②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在任何单位受雇,即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下,则直接将年度的“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5)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年综合所得的计税公式如下: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