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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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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劳务报酬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9-01-15 19:12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基于此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定是针对自然人或个人(注意:个体工商户不是个人)从事以上税法规定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针对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而言,要不要索取劳务报酬获得者开具的发票呢?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自然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要不要扣缴劳务报酬获得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要扣缴又如何预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些问题,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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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报酬的法理分析

1、劳务关系的内涵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从主体上看,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等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平等,在人身关系上不具有隶属关系。从法律关系上看,双方的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

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

3、劳务关系的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2)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因此劳动者不打考勤上班,在建筑领域不以“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而以“劳务结算单和劳务工程计量确认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3)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构成法律上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劳务关系中的劳务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和转正后的工资”,而只能约定“完成劳务的工期,劳务款的支付标准、劳务款的支付时间、劳务成果完成验收的技术标准”。

(二)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处理

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处理主要涉及到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要不要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具体分析如下:

1、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