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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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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燕:企业重整融资方式创新之探究(2)

时间:2019-07-10 21:37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Hotchkiss和Mooradian分析了美国288家出现债务违约的公司中秃鹫投资者对公司治理所发挥的作用。研究表明,秃鹫投资者对提高重组后公司的业绩能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Hotchkiss和Mooradian发现,如果秃鹫投资者成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者以某种方式获得公司的控制权,那么重组后公司的经营业绩会超过公司违约前的水平。他们将此归功于秃鹫投资者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趣的是,Hotchkiss和Mooradian还发现,在秃鹫投资者控制的公司进行第十一章破产重组的比例更高(受秃鹫投资者控制的公司重组比例为70.3%,而不受秃鹫投资者控制的公司该比例为39%),这表明秃鹫投资者比管理层更强烈地希望从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中获得好处。

从美国资本市场历史发展的纵轴线上观察,危机证券市场在企业并购业务中经历了由盛至衰再到有所回升直至平稳发展的历程,可见危机证券市场极富吸引力。近年来,美国资本市场中出现了各式各样成熟的困境债务和重整基金,供投资者选择并自由组合。最引入注目的困境债务和重整基金为四种形式:第一种是困境债务交易基金,是一种专注于处于金融困境中公司的债券面值的短期波动,该基金属于一种相对短期的投资基金;第二种是困境债务控股基金,通过控制濒临破产或者已经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的核心债券(FulcrumDebtSecurity)来主导公司重整,或者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获得公司的控股权;第三种是困境债务对冲基金(HedgeFunds),在大多数情况下专注于公司债务的交易,其交易是通过建立在组合型的流动性约束的条件下,使用结构性的赎回条款来达到保值的目的;第四种是重整基金,是一种在重整过程中,通过购买处于财务困境中的公司股权,而不是债务的方式,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基金。

综上,美国破产法和证券法律制度完善,危机证券市场成熟,各种困境债务和重整基金的投资产品组合可供投资者选择并分散投资风险,企业重整融资方式实现了市场化。

(二)我国实施市场化企业重整融资方式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从根本上转变企业破产观念,正确理解破产法律制度。现代社会中,破产早就不再是可怕和可耻的事情,各国破产法律制度都包括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侧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强调公平和实质正义的规制理念和立法宗旨。在美国等国家,企业申请破产保护,不仅获得了救赎自身的绝佳机会,而且还将破产程序发展为金融创新和重整融资的工具。

然而,我国债务人仍保持旧有的惯性思维,简单地将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不了解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由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驾马车组成。即使知道破产重整制度,也更习惯于使用企业内部的债务重组方式,而未充分理解法庭内破产重整制度所具有的自动冻结、强制批准等优势,从而不愿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挽救濒危企业。更有甚者,思想观念极为保守和落后,认为破产对债务人和债务人股东的声誉将产生负面效果,影响其在社会上的评价和企业品牌效应,从而不愿启动。

针对上述思想流弊,我国应当通过政府部门、法院和媒体的宣传,使企业从根本上转变思维和理念,认识到破产程序是一种彻底的司法清偿程序,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后,所欠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程序的启动有利于帮助债务人从繁重的债务枷锁中解脱出来。同时,还应当使债务人、债权人认识到破产程序不仅包括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两大预防措施;尤其是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具有挽救企业的重要社会价值和功能。积极促使债务人、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重整,避免清算,涅槃重生。

2.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相关证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投资者而言,部分投资者也认识到投资困境公司是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但是苦于二级资本市场不活跃,投资产品单一,退出渠道不畅通,使其投资严重受限。因此,资本市场的单一、不成熟以及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企业重整融资创新的瓶颈。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