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条 市科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主要围绕企业创新投入、经营管理、团队实力、技术(产品)创新性、产品市场、发展目标可行性等整体状况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委通过网站等途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发布立项通知及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诚信档案,后期跟踪项目发展情况,总结形成区域创新资金项目发展评估报告。市科委采取第三方评价、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政策实施绩效、企业项目发展情况以及区科学技术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委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纳入科技信用记录等相关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原文下载】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