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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02:12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信息主体授权证明的;
(二)违反约定用途使用所查询信息的;
(三)以其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晨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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