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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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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为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建立职业信用档案(4)

时间:2019-03-09 02:12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在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中予以审慎考虑;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或者补贴;

(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

(六)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七)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九)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

(十)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公共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失信单位责任人惩戒措施】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主体名单的,其失信信息应当标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人员的信息,并纳入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

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对前款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人员采取或者联合采取限制参与评先评优资格、暂停执业活动,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红黑主体名单制度】

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认定标准,建立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主体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前款规定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主体名单在向社会公布之前,应当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并明确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以及名单退出程序。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应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并建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

第三十二条【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市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授权管理机制,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公共信用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本单位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保密义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市负责发展改革、信息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违反规定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违反规定披露、泄露或者使用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息主体知情权】

信息主体有权知晓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变动和使用情况,以及其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和提供单位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荣誉信息删除】

信息主体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