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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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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请了15天事假,公司能延长试用期吗?(2)

时间:2019-03-05 15:40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试用期限)进行变更,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定性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理解为二次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几点建议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类似岳不群的这种情形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某个试用期员工表现平平,但也不是太差,原本约定的试用期没能对其工作能力看得清楚,于是有意向适当延长其试用期再考察一段时间看看;二是,用人单位对某个试用期员工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件出现,但是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一时招不到更合适的人员进行替补,眼前这个员工虽不符合录用条件,可总的来说也不算很差,于是想延长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再看看;三是,类似本案的这种情形,用人单位本来可以对岳不群进行正常考察,可是由于岳不群请事假半个多月,导致用人单位难以正常考察,于是提出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形时,采取与劳动者友好协商延长试用期这种“折中”的方式来进一步考察劳动者,符合我国用人单位用工的现实状况。那么,对于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该如何操作,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操作建议: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变更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授权性规范,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意向(一般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发出要约,对方在接到要约后,作出相关意思表示,或拒绝,或同意,或进一步协商,无论哪种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需进一步协商延长试用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延长的相关期限、待遇等,依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充分地沟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在对方身上。任何一方不同意延长的,另一方不得单方面延长。


2、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


其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必须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前者是提出延长试用期的存在要件,只有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已经约定了试用期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延长试用期的意向,后者是提出延长试用期的合法要件,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如果试用期届满再提出延长试用期,为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


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无试用期的,在用工之日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增加试用期的意向;用工之后,则不得再提出增加试用期,如前所述,约定试用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后,表示放弃了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权利,不得再向劳动者提出增加试用期。


3、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试用期限,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是按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为标准进行规定的,草案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比较突出,对此应作出严格规定。草案以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为标准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在后来的审议稿中历经多次修改,最终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该款规定的上限期限。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后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上限期限。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岳不群订立了3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1个月的试用期,延长后的试用期限为3个月,没有超过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4、延长试用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