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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以谁为被告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大学生创业网讯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指出明确的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被告应依以下规则确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谓“直接”起诉即未经复议程序。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的改变既包括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也包括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职销部分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