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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监委?上次都和你们说过了,我已经辞职了,不归你们管,别再找我了。” “你曾是监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被区监委立案,之前调查组的同事已告知过你。现在,按照工作流程,还需开展一次审理谈话,向你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听取你的意见”。 这是不久前,鼓楼区纪委监委干部小刘联系被调查人张某时双方的通话内容。 张某,原为鼓楼区某局一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群众举报其收受管理对象给予的财物。今年夏季,区监委成立调查组并对其初核。期间发现,张某在之前早已辞职。 当小刘和审理室孙主任见到张某时,他很拘谨,同时也带着一份埋怨:“这不是过去的事情了吗?我早就辞职了,总不能因为这件事追着我一辈子吧。” “首先,我们向你核实下你的涉案事实。” 原来,张某以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了其在职时管辖范围内的个别企业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并在行使相关职权时给予了企业一定的方便。 “就1000多块钱,我都辞职了,和原来的工作都没有关系了。”张某又一次嘀咕。“你知道为什么要对你立案吗?”孙主任问他。 “是因为我被举报了?”“是因为你有违法行为。根据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追缴违法所得。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孙主任追问道。 “没想过。”张某的目光开始回避。孙主任向他解释,“你原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组织把公务委托于你,你却收受管理对象给予的财物,影响了执行公务的公正性。如果公职人员都像你一样,在收受管理对象的财物后‘金蝉脱壳’,把旧账‘一笔勾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你觉得我们的政府还能取信于民吗?”这一次,张某沉默了。 “因为你在被立案前已辞职,所以政务处分可以免除,但违法所得必须追缴。此外,我们了解到,你目前供职的岗位也带有公权力属性,建议你以此为戒。同时,我们会将相关情况函告你现在的单位。” 谈话结束时,张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件事对我是个警醒,只要是从事与公权力相关的工作,我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绝不容许自己再犯类似的错误了。” 本报通讯员 詹杰 本报记者 毛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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