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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越界关系 相邻越界关系主要是越界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越界根枝的相邻关系和越界果实的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此均未作规定,国外民法大都设有明文。但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所以在理论上,也多有述及。 1.越界建筑相邻关系 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建筑物越界是相邻越界关系的一个体现。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修建建筑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不得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相邻一方在自己土地上建造房屋越界的,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建筑;如果越界建筑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使用人知其越界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忍让,越界建筑人应予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有损害,则应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2.越界根枝相邻关系 根深叶茂,节外生枝,是竹木自然生长过程中的常见现象,越界竹木相邻关系随之发生。越界根枝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培植竹木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以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如果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越界,相邻人有权请求他方割除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经过请求仍不予割除的,相邻人可自行割除。 3.越界果实相邻关系 “红杏出墙,事所恒有,果实自落,实属平常”,越界果实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对于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各国的基本立场是果实归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 知识延伸: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和司法实践,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前文已经指出,《物权法》已经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原则的现实依据是,相邻关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制度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即表现为人际关系,其人际交际色彩和道德伦理色彩非常浓厚。所以,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具体说来,处理相邻关系首先必须遵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不无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和生活,物权立法确立这项原则也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有利生产,主要体现在生产领域,如在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邻人土地,应该从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出发,合理解决有关补偿,救济利益相关者之损失。如果利益相关者在已经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或者以拒绝接受任何补偿为代价,恶意阻挠施工,则违背了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原则。另一方面,方便生活,主要体现在生活领域,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通行、通风、采光、用水等过程中,就应该从方便生活的目的出发,合理解决有关问题,而不是自私自利,滥用不动产之所有权或使用权。 其次,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必须遵循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从前文所阐述的相邻关系本质可以得知,相邻关系要求相邻一方要为另一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要求相邻各方必须具有团结互助的意识,舍此则难以平衡相邻各方之利益。同时,相邻关系也要求享受权利、获得便利或利益的一方承担义务,对受到损失的另一方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遵守法律、参照习惯原则 《物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52]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我国《物权法》只具体规定了六类相邻关系,在处理相应的相邻关系时,必须首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确立的处理规则和原则;如果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民事政策或者当地习惯来处理。该条原则的现实依据是,相邻关系来源于社会生活现实,法律规则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天衣无缝地囊括全部类型的相邻关系,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相邻关系会逐渐产生,法律的预测功能也难以达到淋漓尽致的完美发挥。因此,这些缺陷必须借助习惯来加以弥补,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道,共同完成处理相邻关系的使命。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