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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毕业季,毕业生开始忙着找工作。招聘会往往机会与陷阱并存, 高校毕业生长期在校学习,初涉职场,社会经验不足,极易上当陷入纠纷。在招聘中如何避免上当受骗?以下几位学生的经历, 希望能引起毕业生的警惕,引以为戒。 案例一:不通过正规渠道应聘 误信同学陷传销窝 小王是某高校的毕业生,2016年8月,因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小王开始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之后,同学小赵找到小王,向其推荐了一份“好工作”,工作不累且待遇丰厚,月薪1万元以上,且会逐月增多。小王十分心动,未跟家人、老师商量,就去了山东省。然而,等待小王的并不是什么高薪工作,而是“天天上课、拉人头投资”的传销活动。2个月后,当地警方捣毁了这一传销组织,小王被成功救出,但他之前“投资”的6800元却打了水漂。 现今,传销模式不断变化,很多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网站、微信等平台也被传销组织利用,很多看起来“高、大、上”的企业、项目,说不定就是传销组织杜撰的。毕业生切记不要轻信“高收入、高利润”的言论,即使亲戚朋友推荐,许诺“高待遇”“一定赚钱”时,也要提高警觉,不要贪心,以免陷入传销组织。如果陷进传销组织,可寻找合适的机会,向公安机关、家人、老师等寻求帮助。 相关法律 根据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案例二:试用期满被辞退 成为廉价劳动力 毕业于某高校市场营销专业的小李,在某企业工作。小李业务突出,满心期待转正后工资待遇、提成大幅提升时,却被企业告知试用期表现不好,被炒“鱿鱼”。这是某些公司利用试用期薪资待遇较低做文章,应聘者试用期满就被判“不合格”,还没转正就被辞退,而这些公司也堂而皇之地一直使用廉价劳动力。另一种骗取劳动力的方式则是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市场总监”“保险经理”,结果应聘者到了岗位,才发现其实就是“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先到一线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最低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水平。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往那些以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来吸引求职者的手段被法律明文禁止,为求职者的就业路铲除了障碍。 案例三: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维权缺乏证据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