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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深人社

时间:2019-06-18 02:09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8〕35 号

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8日

深圳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考核、转正任职定级、取消录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深圳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办理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1年。

第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以能力培养、实绩考核为手段进行,确保人岗相适。

第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综合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直各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用人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培养、考核、纪律约束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养等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政策法规、工作规程、履职能力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招录职位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并根据招录职位要求主动学习、认真履职,努力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培养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初任培训原则上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基础性、通用性能力和素质。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治素养、公务员管理制度、行政能力、纪律教育、深圳市情、团队合作等。

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专业性较强的市直机关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天。

第十二条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招录计划在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度的初任培训总体计划,明确当年度的培训期数、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和培训内容等。

初任培训应当采取集中调训、脱产学习的方式组织实施。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总体计划,结合招录工作进展以及新录用公务员报到情况,制定各期培训的实施方案和调训名单。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和调训名单要求,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及时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初任培训一般委托同级党校、行政学院组织开展。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初任培训。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初任培训机构的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培训机构和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初任培训课程体系,包括课程主题、名称、目的、内容和师资要求等,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培训机构和各职能部门做好课程内容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培训机构负责按照课程体系要求开展课程内容和师资队伍的具体建设,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培训机构开展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课程内容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定期对课程内容、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课程体系和培训计划要求的,应责令培训机构和相关部门整改。

第十五条 专门业务培训由用人机关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新录用公务员职位特点组织实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本单位、本职位工作所需的专门素质和业务能力,内容应当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工作方法、业务技能以及单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