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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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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时间:2019-06-05 18:34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山西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编办)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08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山西生源)(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任教,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统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按照上述通知要求,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二、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年度进人计划和编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实际人数预留进人计划。省、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在当地中小学空缺编制内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优先安排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生源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满或超编的县(市、区),可向省编办申请下达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省编办根据该县(市、区)教师自然减员情况逐年核销周转编制。如生源地未按规定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县(市、区)不得组织新教师招聘录用考试。

三、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就业。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参加省、市、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新教师招聘录用考试,按协议到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

省教育厅加强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沟通,掌握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积极组织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省属高校附属中小学申报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和山西毕业生网及时发布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举办多种形式的双向选择会,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通过面试(讲课)考察或其他方式进行双向选择,同时考察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修养和政治思想表现。免费师范毕业生也可在本省范围内自行选择中小学校,签订就业协议。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选择生源地市、县(市、区)中小学校任教。

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省教育厅将统一派遣到生源地市教育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于当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所辖中小学校任教。

四、积极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派遣工作。省教育厅于每年5月底以前将签订了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单反馈培养学校,每年6月20日以前将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单反馈生源地教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已落实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岗位下达全省中小学校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专项进人计划,省教育厅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培养学校统一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省教育厅后,再分别迁转至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当地户籍管理部门。

五、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原则上在公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在协议规定的任教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省公办中小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违约免费师范毕业生按照《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处理。

省教育厅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情况由其档案管理部门记入人事档案。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要履行支教义务。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满4年后,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其到农村学校支教,每次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支教服务2年,支教服务期间享受派出学校工资福利待遇。支教服务期满,绩效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方可回到原派出学校。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