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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请求投资顾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投资顾问公司在北京某基金盛世15号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同样不支持郭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北京某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盛世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系通过自行销售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销售,应当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北京某基金“未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作出说明”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对投资基金监管方面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但依据北京某基金提供的证据来看,足以表明郭先生在订立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购买的产品级别,北京某基金未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作出说明的行为应当说并未影响郭先生对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由决定。 因此,不能认定北京某基金公司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基金报:报道基金关注的一切Chinafundnews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邱利 HN154)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