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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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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须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自觉守法

时间:2019-05-02 21:56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法制网首页>>   首页即时滚动新闻>>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专家称   用人单位须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自觉守法     发布时间:2018-07-03 04:19 星期二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对话人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郑雪倩

    北京大学卫生法教研室主任 王 岳

    法制网记者  韩丹东

    法制网实习生 杨雨桐

    企业设招聘条件应有科学依据

    记者:近日,亿友公益联名致信美团、饿了么、滴滴外卖平台CEO,声称以上外卖平台拒录“病毒性肝炎”患者当骑手的行为涉嫌违规,有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嫌疑。建议其将骑手协议中“病毒性肝炎”表述,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让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公平从事外卖行业。对此,您怎么看?

    王岳:看了这个材料后,我觉得涉及健康证的颁发和标准需要一个细化的规则。目前我们可能没有对健康服务行业做一些细化的规则的设计,导致一些企业在设置招聘条件时可能过于苛刻,或者说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所以,我觉得这是应该调整的。特别是通过这种呼吁可以引起社会关注,企业设置的招聘条件应该有科学依据。

    郑雪倩:“病毒性肝炎”实际上是医学上疾病诊断的名词,“病毒性肝炎”诊断项下分了五种肝炎,包括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统称叫“病毒性肝炎”。

    对病毒性肝炎的理解,外界可能觉得“病毒性肝炎”就是病人,但是我们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意味着他是病人,他只是体内携带这种病毒,只有在他发病的时候才是病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结果,共用餐具、咳嗽、打喷嚏都是不会传染的,它一定是要有粘膜破损或者血液的传染,病毒才会传播。

    法律法规对公平就业有明确规定

    记者:病毒性肝炎患者是否拥有正式通过注册、成为外卖平台骑手的资格?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具有送外卖的资格?其中有哪些法律规定?

    郑雪倩:根据2011年《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的规定,目前,经原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目前我们看到的是从事这三类工作前要查乙肝,其他的工作没有明确规定要查乙肝。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是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一特殊人群制定的。既保证这一人群不受就业歧视,也要顾及公共卫生防疫相关的规定,确保他人的健康不受影响。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提到,要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要规范用人单位招工时不能随便去查乙肝表面抗原,除了有规定的三类职业,其他职业在招人体检时不能随便查乙肝表面抗原,但是可以查肝功能,如果肝功能异常,可以进一步检查是什么原因引起的肝功能异常。如果说肝功能正常就不具备传染性,就可以持有健康合格证。

    如果求职者是一个病毒性肝炎患者,他没有办法取得健康证,不可以从事与食品行业相关的工作;如果求职者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且肝功能正常,这就意味着他的体检是合格的,他可以从事外卖工作。

    食品行业需定期组织员工体检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