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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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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众创空间建设与科技(2)

时间:2019-04-11 02:51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1)构建基于科技创新的示范性众创空间。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现有资源、存量资产和有利条件,高效整合人才、技术、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等资源,构建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同时又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示范性众创空间,为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每所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至少打造示范性众创空间1个,并在众创空间中开展“创新券”和“创业券”试点。

(2)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建立高素质创业教育与培训师资(导师)队伍,鼓励开设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生组建创新创业社团。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大学生学籍管理和科技评价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职或离岗、大学生休学创新创业,将创新创业成效纳入科研和职称评价体系,引导和扶持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客群体进入示范性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创新创业流动岗位吸引创客兼职,实现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践的有机结合、创意优化与创业实战的有机结合。

(3)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依托示范性众创空间建立创新创业服务聚集区,引进培育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必要的企业注册、人员招聘、财务代账、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投融资、认证检测、培训等服务,通过“互联网+”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模式,打破创意团队和创客群体之间的物理空间局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在线、实时、精准的大数据创新创业云服务。

(4)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搭建创新创业交流平台,举办创新创意分享、名师会诊、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活动,积淀创客文化、打造创业品牌。加强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创新文化和典型人物、成功案例,造就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建立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和有效模式,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典型,充分发挥示范性众创空间的辐射带动作用。

2.科技成果转化

(1)明确工作规范。各示范单位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范,明确操作程序。

(2)确定转化成果。各示范单位采取科研团队申报、单位提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转化科技成果建议,经审查产权归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示范转化成果。

(3)界定产权归属和价值。各示范单位界定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原则上由专业评估评价机构评估定价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值。

(4)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示范单位可采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5)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各示范单位兑现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三)检查阶段(12月下旬)

市科委、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对各示范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示范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今后工作推进措施。

六、激励约束措施

1.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对于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2.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3.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4.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如期完成众创空间建设任务的,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给予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应的创业投资、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