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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格检查。8月中旬起,市征兵办在本地设立封闭式体检站,应征女青年根据兵役机关通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格检查。 4.综合素质考评。综合素质考评结合体检工作同步进行。市征兵办对送检对象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综合考评,按《女兵征集综合素质考评试行办法》实行量化打分。 5.政治考核。8月下旬起,各县级征兵办会同同级公安、教育等部门,做好政治考核工作,相关基层单位组织走访调查。参加政治考核的高校学生同时向县级兵役机关提交《申请表》。 6.审定新兵。9月上旬,按照省征兵办明确的方式集体定兵,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批准入伍。对举报和反映确有问题的,取消入伍资格,由后续合格的女青年依次替补。 7.交接起运。对确定入伍女青年,由各县级征兵办办理入伍手续,对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审核盖章。9月底前,批准入伍对象由省征兵办组织,按运输计划统一输送。家长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家庭优待等手续。申请学费资助的,需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印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惠兵政策措施 大学生义务兵在享受普通青年参军入伍待遇的基础上,还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特殊待遇。 1.普通适龄青年参军的经济待遇: ⑴义务兵津贴。第一年每月津贴费约为85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约为950元,两年津贴共约2160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还另有补助。 ⑵士官工资。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4200元左右,一年共5万元左右;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5200元左右,一年共6万元左右;上士(服役9-12年)每月6000元左右,一年7万元以上;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7000元左右,一年8万元以上。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或担任班长、副班长的还另有补助。 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 ⑷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⑸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2.普通应征青年退役后就业、社保、升学优惠政策: 除上述经济待遇外,退役士兵享受以下就业、社保、升学优惠政策: 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⑵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⑶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