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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LP和GP作为收入的分配对象需要缴纳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先分后税”。必须说明的是,LP应交的所得税一般是由基金代缴的。并且,基金只要账上有收入,即便并没有实际向LP分配,也要先把所得税交了。LP的实际感受与基金要交税无异。 所得税的税率又与LP类型和收入类型有关。对个人LP来说,税率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现行法律,对于普通收入,个税为5%~45%的累进税率。但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税率为5%~35%。由于基金的收入分配金额一般较大,实际税率基本上是顶格的35%。 以上说的是“普通收入”,对于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收入,个税法规定的是20%的税率。创投基金投资的都是成长期公司,股息、红利收入通常很有限,这部分可以忽略。也有的地方政府对这部分收入直接免征所得税。 35%的税率对于创投基金来说无疑是极大的负担。为了促进创投行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不约而同的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将税率统一降为20%,创投行业也就凑活过了这么多年。地方政府的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前述PE机构合伙人即认为,自然人做LP实际上是以资金出资获得按比例约定的投资收益,按照税法"实质课税原则"和"公平赋税原理",依据现行个税法应按资本利得收入征税20%。 另外,横向比较,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所得税率即为20%,这已经普遍被阳光私募的投资者抱怨过高了。 但归根结底,地方政府此举存在与现行税法难以调和的问题,也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越权,损害了国家税收制度的权威。这种不正常的局面迟早无法继续。近些年国税总局每年都会开展股权转让检查工作,在今年的检查中,地方政府的这一做法被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纠正。 税负涨七成,向LP要钱补缴 从20%到35%,一时之间创投基金的税负增加了七成,给正在募资难、退出难的困境之中挣扎的创投行业又是兜头一盆冷水。 近期部分创投基金已经收到通知要求补缴过去历年的所得税。基金退出的项目越多、业绩越好,需要补缴的金额也就越高。尴尬的是,基金在有项目退出后,一般会在第一时间将收益分配给LP,如果要补缴,只能再向LP要钱。 把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加,基金的总体税负已经超过了40%,让很多创投机构感到难以承受。更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抵扣制度,基金的实际税负水平还要更高。 创投基金与一般的企业具有截然不同的生命周期,一般的过程是,前两三年纯投入,接下来三四年优秀项目陆续退出获得收入,投资失败的项目则在最后几年处理掉,表现在账面上即为亏损。 按税法,一般企业若出现亏损,可以在之后的年度抵扣利润,在弥补完亏损之前无需缴税(最多五年)。这也符合一般企业先亏损、后盈利的规律。但创投基金却是先盈利、后亏损,在盈利的年度交了大量税收,在随后的亏损年度却已经没有了弥补的机会。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除非投资的项目清算,否则税务部门也很难认可基金亏损。 这样一来,创投基金实际税负有可能远远超出40%,甚至有可能出现基金总体亏损,却还交了很多税的情况。对这一明显不合理的现状,行业内已经呼吁多年改革,各级部门也曾表态认为应该改革,但因为种种原因改革始终没有落地。 作者:陶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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