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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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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长短老板说了算?来看一个发生在宁波的(2)

时间:2019-03-28 02:03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实际履行时间超过法定试用期一个月,因此,用人单位须支付一个月工资3000元的赔偿金。此外,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规定,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向劳动者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在本案中,该摄影工作室被判决赔偿3000元,因此,无需再向徐某支付工资差额500元。

  谨慎约定试用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宁波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金林表示,现在,用人单位普遍重视试用期,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试用期的约定实际上并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对于试用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企业想约定试用期,那就必须遵守基本前提,即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惹来麻烦,甚至产生不必要的赔偿损失。此外,约定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能单独设立试用期合同,换句话说,试用期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正式的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以口头形式约定试用期是否有效?

  【问题】

  来自江西的尚师傅去年10月与我市一家制造企业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工种是搬运工,负责往生产车间运送原材料。由于该工作没有技术含量,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提及试用期问题。今年元旦过后,厂方却以尚师傅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尚师傅认为,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试用期,但厂方称,制造企业设立2个月的试用期是常规,双方有口头约定,并坚持要解除与尚师傅的劳动合同。

  尚师傅问,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

  【说法】

  根据尚师傅的介绍,我们认为,该企业无权以尚师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将其解聘,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厂方承担。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十七条中除了规定劳动合同的九项必备条款外,还同时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只属于约定条款,缺少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鉴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该法第十条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试用期,就应当签订相应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这里,且不论厂方与尚师傅是否有过试用期的约定,即使以口头方式约定过,亦与法律相违背。还可以这样简单理解,没有签订书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就是没有试用期。

  试用期并无常规可循,只要在法律所允许的期限内,具体时间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在该案中,厂方主张与尚师傅约定过试用期,但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无论尚师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是否成立,厂方的决定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坚持这样做,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