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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指出,要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针对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的原则性条款。仅仅不到10天时间,4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细则的出台表明符合条款的创投和天使们可以去税务局去领“红包”了。 来,下面划重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个人都进行了界定: 初创科技型企业,申请条件包括:1、境内注册;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3、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4、接受投资时成立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条件包括:1、境内注册;2、符合发改委或证监会备案要求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申请条件包括: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另外,《通知》还规定,所有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都应该在试点地区内。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通知》还指出,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来看下创投圈人士怎么说: 中美创投创始合伙人胡浪涛认为,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早期投资机构来说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并不会改变现阶段资金集中在PE阶段的状况,资金也不会发生大规模的转移。他认为,早期投资风险非常高,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分工实际上已经非常明细。VC机构的资金相对于PE机构而言还是比较少的,因此现阶段偏后期的机构并不会大量涌进早期阶段去进行投资。 但他也认为,伴随着国家政策对早期投资的扶持力度加大,未来早期投资无论在整个行业内的资金还是规模占比上都会有一定的提高和促进。但是由于早期项目的投资金额都比较小,因此可以抵扣税费的数额也比较小,因此目前投后期的机构不会轻易去改变策略。 而对于早期投资机构来说,因为早期项目具有高风险性,往往集中体现在亏损和众多失败的案例上。即便投资成功了一个案例,却因为高税赋的原因,无法抵扣之前亏损的项目。在政策出台后,会让从事早期投资的个人和机构收益大大提高,相当于对早期投资机构和个人的风险补偿。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