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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由于红头文件造成的户籍歧视也有很多,《2010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规定社会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必须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或是浙江省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或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类似的规定还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度录用公务员简章》中,简章中对非本地生源要求较高学历。 “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要求实际上严重违背了公务员录取规定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更不利于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说。 我国亟须反就业歧视基本法律 “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有了一些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已有的规定多是权利宣示性、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差,关于就业歧视的基本概念甚至还没有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蔡定剑认为,弥补相关法律上的缺失势在必行。 据介绍,目前我国有关就业歧视方面法律条文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诸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但究竟什么叫就业歧视,遇到相关纠纷该如何认定就业歧视,举证的责任在谁?我国现在亟缺一部反就业歧视基本法律。” 其次,现有的救济机制非常有限,缺少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要建立全面而有效的反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例如,制定企业责任手册,发挥非政府组织监督和推动作用,建立社会平等就业委员会等。”蔡定剑表示。
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进行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建议,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最根本的,首先是要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把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来说都是有利的,解决类似的劳动纠纷也就有据可依了。” 杨伟程认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还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用人单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义务。“政府应该在市场监管中起到一定作用。”杨伟程建议可以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督查,促进平等就业的落实。此外,还可以建立救济制度,完善相关的对就业歧视问题的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制度,保护求职者的权利。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