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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农民获得平等权利,需要取消专门针对农民的身份歧视,这是一种进步。而为了更有效地支援农业发展,需要识别农民的身份,这是更大的进步。 户籍制度改革是要建立一种操作比较简单、不含有身份歧视、能为社会经济管理提供准确信息的人口登记制度。此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朝着这个方向迈了一大步。这个改革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取消了既往户籍登记管理中对农民的歧视,并为扫清现行法规中的一些不合理条款提供了明确思路。我认为,在实践中落实这个改革意见要把握以下若干问题。 户籍登记依据:能不能更加简化 从长远看,新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即一个人登记为哪个城市和地区的人,主要标准要看他的常住地在哪里。更具体地说,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城市享有住房(不论租住还是拥有产权),且这个住房的建设符合政府的规划,住房的结构和面积、质量等符合政府的标准,那么这个人就应该被登记为这个城市的居民,并有望享有和其他居民一样的权利。标准住房可以分类,特别要有最低标准住房的规定。可以实行一套标准住房登记一户居民(可以是一人)的制度。这是一个简化户籍登记可资利用的标准。目前,我们还没有涉及居住的独立法规,给“常住居民”的认定及简化户籍登记带来了一定困扰。 新的户籍登记改革意见在操作上还不够简单易行。新的改革意见把城市分成几个类别,似无必要。例如,说要放开小城市的户籍登记,其实,所谓“放开”的意义不大。一些小城市的中心区,例如一些古镇,大规模增加住房不可能,增加常住居民不利于保护历史遗产,所以,也不能随便落户。在中心区以外的区域,因交通发达,居民也不一定要迁居到中心区。如果一个小城市没有处于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内或其周边,其吸纳就业的能力也很差,通常也不会有很多外来人口需要迁入户籍。 其实,大城市的入户门槛也可以简化,即主要按照是否拥有或稳定使用“合法标准住房”为核心条件,决定一个人或一个家庭(不论其原来是否为农民)能否由一地迁往另一地,而不论户籍迁入地的城市规模有多大。现在流行的说法是门槛“三要素”:住房、就业和收入,这比较复杂;“积分制”更加复杂,也不很科学。这就要求城市管理做好住房发展规划。盖了房子是要人住,人住进去了,你怎么能不给他户口呢?一个退休的亿万富翁在上海买房子,你不给他登记户口?这是讲不通的。一个农户已经在城里住了数年,后代也习惯了城市的生活,又租用了住房,或者用合理的价格卖了农村的土地并购买了城里的房子,能不给他户口?有人担心这种单一的办法会产生户口投机,而我以为用这种办法会减少投机。一个城市政府连住房规划都作不了,还能做什么?如果真做不了,又怎么能真正管住人口?户籍门槛又有何意义? 流行意见认为,大城市吸纳一个人口会增加若干万元的成本,因此要限制大城市的户口迁入。我以为这是一个很含混的说法。现实情况是,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大约有20%左右已经在大中城市有稳定的住所。这些农业转移人口的新职业和收入很稳定,是城市的纳税者。他们又多是青壮年,其养老和就医,不会给地方财政造成什么负担。政府给不给他们户口,他们也要享受城市很多的公共服务,政府并不能将这部分钱节约下来。将这部分务工农民及他们的家属登记为城市居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取消户籍差异:户口“含金量”能否统一 城乡户籍区别完全“消灭”以后,农业转移人口能否与所在地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会不会出现同一户籍居民中内部的“二元结构”?这需要认真讨论。 首先,是“低保”的平等问题。现在农村的“五保户”保障额度和已在全国推行的农民“低保”标准,大都低于城市“低保”水平。城乡户籍统一以后,如果完全按照城市标准建立“低保”制度,将增加财政负担。一个变通的办法是把“低保”的标准确定放到县一级行政区,在行政区内统一所有居民的“低保”标准,同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确定对农民的补助时,可以考虑扣除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中的非货币部分。如果把现有的扶贫资金、“五保户”资金统一起来安排,“低保”改革所需要的资金增量不至于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更要注意的是,现在已经在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多不是领取“低保”的人口。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