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就业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主页 > 国考政策 > 政策法规 > 就业政策法规 > 正文

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宋鑫谈就业促进法颁行

时间:2019-01-26 17:47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明确政府法定责任

记者: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和出台过程是怎样的?有哪些重要意义?

宋鑫: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重视构建促进就业的法规体系。进入21世纪后,积极就业政策实施并逐步取得成效,为就业促进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原劳动保障部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就统筹就业、公平就业、管理体制、境外就业和人力资源市场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还赴各地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就业促进法(草案)。

2007年1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历经2007年2月、6月和8月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多次研讨,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最终被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完善我国促进就业法律制度、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奠定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置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解决就业这一最大的民生问题有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就业工作由政策时代开始迈向法制时代。

记者:就业促进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有哪些规定?

宋鑫: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从2003年起,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把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纳入宏观调控指标。今年又把调查失业率首次纳入宏观调控指标并公开发布。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2003年,国务院建立了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5年调整为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就业促进法充分肯定了这一机制作用,并通过法律固定下来。

三是加强政策协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

四是加大财政投入。就业促进法明确要求各地要把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求设立就业专项资金,落实好补贴政策。

五是实施绩效评价。就业促进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重点群体就业稳中向好 创业带动就业效能释放

记者:就业促进法提出了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这对于我国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有何影响?

宋鑫: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各类群体劳动者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根据各个群体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进行就业的统筹安排。

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从主要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主,拓展到包括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士兵在内的各类群体。

近年来,我国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下岗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按实名制将就业服务落实到人,加大就业培训和政策帮扶,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当前,我国重点群体就业稳中向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人数连续实现双增长,农民工总量不断扩大,去产能职工安置总体平稳有序。

记者:十年间,我国如何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效能持续释放?

宋鑫:近年来,我国坚持降低创业门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大幅削减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等改革举措,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坚持提升创业能力,加大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截至2017年底,打造了120家全国双创示范基地、297家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68家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50家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公布1096家农村双创园区目录,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坚持活动引领示范,为创业者搭建市场对接平台,培育形成一大批创业品牌。

职业技能培训稳步推进 就业援助制度更加健全

记者:就业促进法提出,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近年来,我国在职业培训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宋鑫:近年来,我国不断创新举措,职业技能培训稳步推进。

创新培训教育机制,更好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改、职业训练院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等试点工作,探索职业培训包等新模式。

推进培训全面覆盖,实施重点群体免费职业培训行动和专项培训计划,扩大培训规模,创新培训方法,有效增强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