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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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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时间:2019-01-25 09:44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