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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窗口服务项目名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政策法规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 三、受理(办理)单位:咸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办理流程: 服务对象: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2、低保人员:是指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是指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而完全失去耕地的正在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地农民; 4、残疾人员:是指经市残联认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经县(区)以上劳动就业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所需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报表》原件(以下简称《认定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保人员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7、困难的失地农民提交《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8、残疾人员应提交《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9、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交《湖北省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10、登记失业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应提交《孤儿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认定表》;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进行核实后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进行审批; 3、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认定。 五、承诺时限:材料齐全,6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咸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七、办公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0715—8235902(市就业局一楼服务大厅窗口)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