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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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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补贴政策升级 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8000元(2)

时间:2018-12-07 03:37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三)支持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创业指导站。对于符合创业指导站功能定位、具备一定软硬件建设条件、创业指导成效突出的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提出建设创业指导站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指导站建站和年度服务成效开展评估。对于建设评估达标的,给予学校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对于年度服务成效,按照A、B、C、D四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30%,B级不超过40%,C级不超过3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可根据劳动者身份选择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4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于同一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多项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规定的转制组织,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三)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或《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相关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在2018年12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再享受上述两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微型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停止新的申请受理,政策执行未到期的,可按照每户每年最高3000元的补贴标准继续享受补贴直至3年补贴期满。

(五)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配套出台区域性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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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