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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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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8-11-19 22:08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吴大娘来信咨询:吴大娘今年61岁,自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就到一家亲戚介绍的公司做后勤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约定了吴大娘负责公司内部的保洁工作及邮件的收发,并服从公司领导的其他工作安排,用工时间为一年。干了半年后,公司领导又临时通知吴大娘负责厕所的日常清洁工作,但吴大娘每天打扫办公室和收发信件就已经很忙碌,没有能力承担其他的工作,所以拒绝了公司领导的安排。但在距双方用工协议还有2个月才到期的情况下,公司领导突然要求吴大娘自动离职,原因是未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并扣发1个月的工资,吴大娘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劳动经济补偿金,双发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吴大娘求助市老龄办。

市老龄办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因此,吴大娘可依据签订的用工合同获取用工报酬。公司安排吴大娘从事协议以外的工作,违背了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更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吴大娘自动离职并扣发工资。

不过,吴大娘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因此,她与公司之间订立的用工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所以吴大娘要求赔偿劳动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老年人在退休后,再次从事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尤其是劳动报酬、期限、损害赔偿等,一旦反生纠纷,也有了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孙毅)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