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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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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 辞职前请算好法律账

时间:2018-09-15 05:58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找份心仪的工作,对于刚刚迈出大学校门的毕业生来说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很多莘莘学子本着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步入职场,这无疑是理性的。经历了找工作的忙碌和苦涩,成功就业后,作为职场新人难免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不被器重、薪水太低、工作太累、没有发展空间等等,于是就想辞职,重新择业。这无可厚非,但作为职场新人,在辞职前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否则有可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难以获得经济补偿、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提交辞呈立马走人

  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案例】

  小秦于2016年7月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做操作工。入职后他工作勤勤恳恳,业绩不断增长,但薪水仍原封不动,于是他就动了跳槽的念头。

  今年3月的一天,小秦接到好友电话,说已经帮其找到了心仪的工作,应尽快来上班。小秦立即写了辞职书给领导,说自己明天要到新单位上班。公司领导警告他:“你这样立马走人,你负责的生产线将被迫停工,是要赔偿损失的!”小秦以为领导吓唬自己就没当回事,第二天他没再去上班。岂料,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小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理由,但在递交辞职书之日起30日内,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所以不可以随意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秦在递交辞职书后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致使他负责的生产线停工并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单位不给缴纳社保

  不辞而别难获补偿

  【案例】

  小虞大学毕业后入职某信息公司时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缴社保费,所以他在上班一年后不辞而别。公司多次打电话、发快递催促小虞回去上班,均没有回音。10天后,公司对小虞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半个月后,小虞回公司要求向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自己离职是公司未为其缴社保费所致。在遭到拒绝后,小虞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其请求被驳回。

  【说法】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程序合法,否则难以主张相关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若干情形,并且规定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不过,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辞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在单位有其他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辞职虽然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用人单位能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造成损失。

  本案中,小虞离职时没有通知公司并说明自己是因为社保权益被侵犯而主张解约,因此其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服务期未满走人

  须返还培训费用

  【案例】

  小邵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某公司的研发部门,公司曾出资5万元让他参加一项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其签订了必须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的协议。小邵学成归来后,在公司工作了两年,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遂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小邵辞职,但要求他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双方就此闹到了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小邵向公司返还培训费3万元。

  【说法】

  小邵之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邵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小邵约定服务期条款是合法的。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5年,而小邵实际只服务了两年就辞职,显然构成违约。根据小邵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折算,他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返还培训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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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