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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1 18:42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取消了原办案规则中“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内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也并无“被申请人不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抗辩的,仲裁委不得主动适用”的特别规定。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在受理环节不再审查是否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否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这一事实,由仲裁庭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审理后确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米现军)
(责任编辑:晨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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