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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网(中央新闻网站)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李盈盈)正值大学生毕业找工作高峰期,应聘签约成为毕业生们的关键词,一些劳动争议也引起社会的关注。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7年,西城法院共受理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122件,同比增长16%,呈大幅上升趋势。法院调研发现,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对试用期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频发。 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因素,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的试金石。那么,试用期内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网络 投机取巧先试工 拒付工资要追责 2017年7月1日,刚大专毕业的赵某应聘一家公司,公司领导提出,先试工两个月,如果公司认为赵某表现不错,则正式聘用,工资从试工之日起算,如果公司认为赵某表现不好,则不聘用,试工期间不计工资。考虑到一直找不到工作,无奈之下,赵某硬着头皮接受了公司的严苛条件。试用期内,赵某发现像他这样来试工的同事不在少数。两个月试用期将满,公司突然以赵某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赵某无奈之下,拿起了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 法官认为,法律上没有“试工”这个概念,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试用不合格)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经付出劳动的报酬。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属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能像正式劳动者那样高效率工作,往往故意压低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必须满足三个限定性标准:即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前提下,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不可太“任性”。 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 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2年3月1日,大学生刘某入职某公司,任教学设计师。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因公司考虑到刘某是新毕业的大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不敢委以重任,故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即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同时约定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2012年6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某认为公司系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法官解释称,审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误区,认为约定的试用期期间越长越好。其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长试用期,超出部分是无效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法定上限,则超过部分无效。 上述案子中,双方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其最长试用期期间为两个月,用人单位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超过的一个月试用期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补足转正工资与试用期工资的差额,同时要承担赔偿金。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非但没有得逞,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法官补充道。 试用期只有一次 随意延长要赔偿 据悉,2012年11月13日,任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22年11月12日,约定任女士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5万元,试用期期间月工资4万元。因公司对任女士的工作表现不是很认可,故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约定“试用期将于2013年1月14日结束,经公司管理层调查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任女士未能达到公司要求,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试用期2个月,直至2013年3月14日,以作深入考核,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任女士认为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定的试用期最高限,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