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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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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位晋升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时间:2018-07-22 03:58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记者 王红妮
 通讯员 毛可超

  案例:小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业务销售。因业绩良好,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小李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升任其为主管,但按公司规定,晋升职务人员必须有3个月的试用期。小李虽然觉得续签劳动合同还有试用期有些不妥,但考虑到日后职业发展,还是与公司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后来,由于市场情形不好,小李负责的销售区域业绩出现滑坡。于是,公司以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不服,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结果,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权益。也就是说至少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之内,内部岗位的调动、续订劳动合同、职位晋升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还将面临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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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