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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袁 辉 简锦仪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到A公司应聘技术工人,主要从事辅助A公司电工师傅的工作,李某面试后,第二天就接到A公司人事部的电话,A公司通知其办理入职手续。随后,李某入职了A公司,并于入职后第三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内容为技术工,试用期两个月,合同期限为两年。当李某即将结束试用期时,A公司对李某进行了转正考核,在考核第二天,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日解除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 类似李某在试用期期间被A公司解雇这种情况,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那么李某到底冤不冤呢? 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郑贤春律师、朱昕昕律师,两位分析认为:就A公司解雇李某的原因来看,是因为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想根据上述条文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点: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3.对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则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 因此,如A公司能提供对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如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可衡量的条件)作出描述的相关材料,以及对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的材料等作为证据,则可认为A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否则,如A公司不能举证,则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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