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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律师职业行为的管理和道德约束除了其行业自治外,还需要由一定的法律、规章加以规范,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加以约束。在我国,对律师职业道德约束的规则仍存在许多不成熟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从律师职业道德的定义出发,分析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阐述我国律师执业中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并分析其原因,进而提出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制的建议。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社会主义法律工作的人民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职业道德主要包括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和具有强制性的纪律要求,以及相应的惩戒规定。
(一)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
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是对律师职业的一些原则性的、总体上的规定,一般比较抽象,缺乏明晰的外在标准衡量,不适宜采取外在惩戒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其实现主要取决于律师个人之认识与努力。首先,律师应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律师应勤勉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不能敷衍当事人;勤于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业务水平上达到职业公认的标准,不能不懂装懂,夸大和高估自己的实力,以免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实现;要有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勇于承担风险的精神,不能处处以自己的执业风险考虑为先,不顾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潜在威胁。其次,律师要遵守本职业特殊的职业道德。要积极探求案件真实情况,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守执业秘密;与同行公平竞争、互相尊重;注重自身修养,珍惜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强制性的纪律要求
具有强制性的律师执业纪律是对律师行为的具体规定,一旦违反,将受到职业惩戒。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的纪律,如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收取报酬和费用等;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如不得损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威信,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的纪律等;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关系方面的纪律,如律师不得草率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事实和材料等;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关系方面的纪律,如律师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合谋从事损害当事人的活动等。
二、律师执业中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个别律师不能很好地遵守职业道德,出现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的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律师执业中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
——受利益驱使,不正当竞争。个别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以非法回扣的形式招揽案源,恣意提高收费蒙骗当事人,或者通过利用不正当关系垄断业务排挤其他律师介入,诋毁其他律师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借此抬高自己名誉来招揽业务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严重危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专业水平低,个人素质差。一些律师专业水平低,有的甚至没有受过专业法律院校的训练,基本法律用语、基本法律制度理解不透彻,对职业程序模糊不清,对相关法律法规望文生义,所撰写的诉状、答辩词、代理词等词不达意,不仅缺乏专业知识,更缺乏职业技能。
——律师与法官间存在不正当行为。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律师作伪证、唆使当事人作伪证。律师队伍中也有为赢得名声和高额的代理费铤而走险违反执业纪律的害群之马,他们或作伪证,或唆使当事人作伪证,不仅破坏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
——诚信意识淡薄,损害当事人利益。当下,律师队伍中有些人缺乏诚信,对当事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出卖当事人的秘密,甚至故意扩大诉讼标的额,为追求自身的利益,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些行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
(二)律师执业中存在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