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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名称应明确包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企业登记部门与创业投资行业备案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探索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手续。 同时,优化监管环境、信用环境。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推进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享和应用。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