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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还规定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实验例外”(Bolar例外)制度。专为提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自己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或者他人为其制造、进口并向其销售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使公众容易获得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保障公众的利益。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通过国家药品管理机构的许可审批,才能进入市场,这种审批通常需要很长时间。如果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再对仿制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相关实验,再开始审批程序,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市场的时间将大为迟延,这实际上是延长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使公众难以及时获得价格低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我国的这一规定也是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专利法中的相关制度。 部分争议内容被删除 不过,由于争议巨大,曾在今年2月底的草案版本规定的一些内容,目前被删除了。 比如,关于平行进口,草案曾规定,在中国获得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进口该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将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一国合法生产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再进口到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的另外一个国家的行为。允许“平行进口”,我国将可以进口国外生产的比国内价格便宜的专利产品,特别是在必要时可以从国外进口我国目前尚不能制造或者制造能力不足的专利药品。不过,不少意见认为,这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前述规定后来在国务院通过的草案中被删除了。 类似的情况还包括有关制止恶意诉讼的“反赔制度”规定。之前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恶意(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虚假(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诉讼,滥用合法程序,给被控侵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立法过程中,还有意见主张,应增加一些防止专利权人“欲擒故纵、放水养鱼”,滥用专利权的规定。现实中,一些专利权人明知有侵权行为存在,但不积极进行制止,甚至有意“放水养鱼”,等侵权者扩大投资和生产规模之后,才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针对于此,今年2月底的草案版本中曾有数条规定。 一是,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侵权人对其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请求处理之日前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行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请求处理后仍继续,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支付合理费用的,可以继续实施相关专利。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