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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他人有权申请撤销吗

时间:2015-09-29 18:22 作者: 来源: 人气:

  大学生创业网讯 问:王某向专利局递交了名为“智能汽车防撞仪”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第二年被授予专利权。“智能汽车防撞仪”被批准为专利的前后,王某在全国许多报刊上刊登了消息和广告,大力宣传“智能汽车防撞仪”在前方0。5米内有障碍物的情形下会自动刹车,一时间“智能汽车防撞仪”成为热门货。

  “智能汽车防撞仪”投放市场不久,有些使用者反映,“智能汽车防撞仪”的有效防撞率只有70%左右,并且有些司机因安装了防撞仪,警惕性放松,因防撞仪失灵反酿成大祸,一时间批评、投诉甚多。

  某汽车出租公司,购买了五台防撞仪,然而竟有三台不起作用。该公司经调查认为,防撞仪不应被授予专利权,理由是:第一,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此款规定,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创造性。所谓的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而在“智能汽车防撞仪”申请日前即已存在一种目前被淘汰的“汽车自动刹车装置”,其主要构造、功能与“智能汽车防撞仪”相差无几。第二,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智能汽车防撞仪”的说明书声称,只要按照规定装置,其防撞作用便可发挥,实际并非如此。于是某公司要求专利局撤销已授予的“智能汽车防撞仪”专利权。现在我想咨询一个问题:该汽车出租公司有没有权利向专利局申请撤消王某的“智能汽车防撞仪”的实用新型专利?

  答:可以肯定地说,已授予的专利是可以被撤销的。这是因为,专利局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所授予的专利权只是推定其有效,而不能保证它绝对有效。由于各种原因,尽管专利局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是全面的和严格的,也难免会出现少数不应被批准的专利申请却被批准的情况。所以一项专利是否真正有效,还需要在其批准之后经受实践的检验。

  在什么情况下已授予的专利会被撤销,其程序如何呢?为解决这种情况,专利法规定了“撤销程序”,即依《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的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可向专利局请求撤销专利,请求人要提交请求书,在请求书上要说明请求撤销的理由。其理由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或第五十五条规定。专利局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后认为请求撤销理由成立,则会作出撤销该专利权的决定;如果请求撤销理由不成立,则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对于专利局撤销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